闽农机函〔2016〕38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群众举报,少数厂家在部分县(市、区)销售的农用航空器产品涉嫌存在补贴额虚高的问题。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要求,为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市场良好环境,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农用航空器品目的农机购置补贴。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上述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因违反上述要求所带来的经济纠纷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各地有销售过该类产品的市级农机部门要组织县级农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检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用户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并将调查情况于2016年7月27日前报送我处。
三、该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将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事宜及时告知经销企业和广大购机者,并主动开展自查和整改。已录入系统的补贴产品将暂停结算。
我处将根据各地调查核实情况进一步作出处理决定。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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