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机鉴发[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经我站鉴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等32家企业生产的71种产品(见附件)通过省级推广鉴定,拟颁发推广鉴定证书。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自2017年2月16日至2月22日17:00止。
二、公示期间,请生产企业认真核对附件中相关信息是否准确,主要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所属品目等,若与营业执照和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等不一致,应于2017年2月22日前,由企业提供简要说明和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后,将电子扫描件发送到nmg4314387@163.com邮箱,纸质材料寄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三、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产品的信息或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有关材料等方式向我站反映。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四、公示结束后,我站将对本批次产品特别是对反映问题的产品进行认真梳理核实,经审核批准后形成本批次发证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0471-4314387,电子邮箱:nmg4314387@163.com,传真:0471-4314387。通讯方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6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邮编:010010,收件人:科技项目管理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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