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农机计〔2016〕42号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调整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滨海新区农委:
为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的要求,依据《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机计〔2015〕35号),结合2015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执行情况,本着“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对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机具品目的要求,我市从中央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选取了10大类21小类36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行全面敞开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我市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的实际需要,确定了9大类13小类17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其中与中央财政配套补贴的品目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激光平地机、粮食烘干机、植保机械、灌溉机械等全程机械化生产机械设备;卷帘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设施农业生产机械;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搂草机、青饲料收获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对于保温被、其他运输机械(载重量2T以上田间转运机)等产品,只使用市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补贴。具体补贴范围见《一览表》。
对于《一览表》中的“档次名称”项内归档产品少于两家(不含)企业的,暂不予补贴。
二、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起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并执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规定。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与市农机局签订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内容,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并督促代理银行及时兑付资金。
(二)及时发放补贴资金。2016年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仍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区县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工作,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流程、相关要件、办结时限等具体要求,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启动实施后,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至少要每月向区县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结算材料,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和制度要求,近期将出台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制度,运用监管手段,针对产销企业及个人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列入“黑名单”产销企业及个人,责令整顿、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乃至取消补贴参与权或产品资质。同时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四)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核机程序。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做到“五不予”, 2016年继续执行《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农机管〔2015〕37号)规定,强化购机核实环节监管,在购机者所提供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字样印章,同时认真核算补贴比率,发现补贴比例畸高的产品要立即停止签订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启动调查程序,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农机局。
自2016年起,为了加强对保温被、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农机产品的监督检查,市农机局制定了《部分特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核实表》(附件3),各区县在核实上述农机产品时,应按规定填写并存入购机补贴档案。
四、其他事项
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12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因此,2016年12月1日以后,仍装配“国II”排放标准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不得再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8日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农机购官方微信(nongji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