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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农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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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枞阳县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2015年上半年,该县农机局共争取农机补贴资金840万元,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没有收到一起群众举报,没有发现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这是该院去年成功查办一起农机补贴领域渎职犯罪8人窝案带来的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这起重大渎职案件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在安庆市乃至全省范围都产生了较大反响,入选安庆首届十大优秀民生检察案例。

一碗夹生饭

这事要从2013年8月说起,安庆市枞阳县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市检察院转来的一封举报信,说该县农机局在办理农机补贴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有部分农机经销商利用农机销售骗取补贴中饱私囊。检察长把案件交给了反渎局。局长反复掂量着这封信,顾虑重重。这个案件在转入检察院之前,枞阳县纪委、公安局经侦大队都曾经查过,原农机局长吴刚也因此案被免职。现在由检察院对这起旧案启动侦查模式,对手将是对抗性和警觉性都显著增强了的“老油条”,案件如果出现任何一点纰漏,都可能导致所有的努力前功尽弃。

农机补贴是国家出台的惠民政策,如果不能正确实施,对不应分配发放的资金违规分配,或者违规超额审批发放补贴,不仅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让农户利益受损,使农户因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国家的惠民利民政策发生误解,甚至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严重怀疑。

为了把夹生饭办成无法翻供的铁案,办案人员决定从外围开始秘密调查。他们了解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农民申请、张榜公示、签订协议、联系供货、交款提货、核实机具、上报结算的程序操作,申报和结算是两个最容易出现渎职犯罪的环节。办案人员全面调取了补贴申报材料、初核材料、审批材料和会计账目,依据补贴名录,筛选违规领取和虚假套取补贴的情况。

为准确查明究竟有多少农户真正购买了农机,办案人员马不停蹄地展开了调查。

在枞阳县老洲镇王套村村委会主任许抗美家,66岁的村民方爱华说“我最近几年没有买过农机,也没:有领过农机补贴。大概三四年前,村主任许抗美来找我,讲徐光虎的姨夫要借我户口簿并照个相,到时付我100元钱工资。我想这是好事啊,就把户口簿拿给许抗美复印了,他们就给了我100元钱。”

同村51岁的村民陈小平也证实,大概三四年前的一天,许抗美和同村的徐光虎借其户口簿复印并照个相,给了100元钱。后来徐光虎的亲戚用面包车拉了他们六七个人去县城,站在水稻直播机旁边照了相,回来后他们就给了100元钱。

方爱华和陈小平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与水稻直播机的合影将与枞阳县老洲镇陶圩村,汤沟镇龙堤、后湖、田间村,周潭镇大山村血吸虫防疫区的165户村民一样,最终会被送到县农机局局长吴刚的办公桌上,成为农机经销商周爱桃、周润桃骗取农机补贴的“申报材料”。

周爱桃是枞阳县横埠镇“田田青”牌水稻直播机生产商,周润桃则是“神龙”牌水稻直播机生产商,他们明知自己申报补贴前已售出的水稻直播机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为了骗取每台水稻直播机中央财政补贴3540元、血防区每台5900的费用,通过熟人介绍、给付酬金等手段,与时任枞阳县农机局局长吴刚共谋,骗取国家农机补贴。吴刚在负责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明知周爱桃、周润桃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依然违反省、市、县关于农民购机享受补贴必须按照先申请后购机的程序规定和要求,滥用职权,研究决定让其申报补贴;在没有进行现场逐台逐户核查的情况下,同意网上结算。吴刚指示县农机局推广站副站长吴新天把这些假信息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专用系统,并打印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附表》。吴刚在上述165份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后,2010年8月22日,周爱桃、周润桃非法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97万余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两个月苦战

办案人员在高温天气里连续奔波两个月,走访了全县18个乡镇,对真实购机户和冒名顶替者进行核实,对821人做了询问笔录,调取相关书证385份,获得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查明了县农机局副局长吴名祥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1年,枞阳县农机局制定下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规定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上不超一套。

2011年4月,“安徽省龙涛集团”法人代表汪朝龙与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8台粮食烘干机的销售合同,金锡公司告知汪朝龙,该机型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款。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差额购机,在扣除国家农机补贴款后,汪朝龙支付了购机款,并在备注栏中明确注明了“补贴款已扣除”。此时,汪朝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时的政策。按照规定,应该是由汪朝龙先向农机局提出购机申请,农机局核实后给其发放购机指标,他再拿着指标去购机,享受补贴。1个农户至多享受1台补贴。但现在汪朝龙还没有拿到购机指标,就已经享受了购机补贴。而且还不是1台的补贴,是18台。于是,2011年4月27日,汪朝龙指使18户农民谢某等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枞阳县农机局,虚构每人购置1台粮食烘干机的犯罪事实,为其申报了18台粮食烘干机国家农机补贴。第一批骗取30多万元国家农机补贴。

同年9月,汪朝龙购买了两台色选机,为再次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故伎重演,借陈瑶湖镇居民凌某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虚构凌某购置了其中一台色选机的事实,到枞阳县农机局同时申报两台色选机国家农机补贴,骗取国家农机补贴4万元。

为继续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汪朝龙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虚构事实,指使当初申报的18人在所谓的合伙协议上签字,证明上述18人与汪朝龙合伙经营关系,并制作了请求给予办理农机补贴的报告,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共49万元。

县农机局局长吴刚在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明知18台烘干机系汪朝龙一人购买,18名申报人全是冒名顶替者,仍与分管副局长吴名祥、购机办主任共同商量,违反规定给汪朝龙办理农机补贴。吴名祥在担任副局长、分管农机补贴工作、任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副组长、履行发放农机补贴工作职责中,同时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不正确发放农机补贴,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22.8万元损失。

种种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典型的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交织的案件。

一案牵出8人

由于吴刚、吴名祥及农机推广站副站长吴新天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农民购入的机具型号与实际入户机具型号不一致,致使非补贴机型得以补贴、低补贴机型得到了高额补贴,导致刘康、段贤伍等不法商人在周爱桃、周润桃、汪朝龙之后相继诈骗国家农机补贴屡屡得逞。

2008年,刘康购买了两台粮食烘干机,2011年6月,该两台粮食烘干机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刘康遂电话联系厂家辰宇公司法人代表段贤伍,二人商计由段贤伍负责将两台烘干机维修并翻新,由刘康负责将该两台维修后翻新的粮食烘干机申报国家补贴,骗取的国家补贴归段贤伍所有,段贤伍免去刘康的机器维修费。由马飞具体操作将该两台粮食烘干机维修翻新,并将标牌上的数值全部换成5HXG-15(15吨)型粮食烘干机数值,开具5HXG-15型粮食烘干机发票。2011年4月,刘康与段贤伍签订了4台5H-12型(12吨)粮食烘干机的销售合同,根据2011年的农机补贴标准:5H-12型(12吨)的粮食烘干机每台补贴3.3万元,5HXG-15(15吨)的粮食烘干机每台补贴5万元,为骗取这其中的差价,段贤伍和马飞更换了实际销售给刘康的4台5H-12型粮食烘干机的标牌,全部换成5HXG-15型烘干机的标牌。刘康在明知一户农民年度内只能享受1台粮食烘干机国家农机补贴的情况下,仍指使程某等3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枞阳县农机局,谎称每人购置了1台粮食烘干机,将翻新的两台烘干机和新近购买的4台烘干机中的两台申报国家补贴,骗取国家补贴。段贤伍参与骗取国家补贴28.8万元。刘康参与骗取农机补贴17.1万元。

一个案件中查出了8个犯罪嫌疑人,其中有2名系科级干部。战果的不断扩大让办案人员又有了意外的发现。

除了举报信上所说的诈骗、渎职犯罪以外,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表明,县农机局涉嫌单位犯罪。

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安庆晓平农机公司等公司在枞阳销售一批农业机械并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枞阳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集体研究决定以收取赞助费的名义,分别向其索要赞助费55万余元,要求农机车辆入户时定点到枞阳县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纳强险和商业险,收受回扣26.7万余元,用于单位的费用开支;2010年7月要求生产商周润桃、周爱桃支付农机局全体职工去江西方向旅游费用40960元。累计85.8万余元。

意外的收获让办案人员一扫连日来的疲惫。

全作有罪判决

2014年10月,吴刚等8名被告人经枞阳县法院审理后,先后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刚有期徒刑2年;枞阳县农业机械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吴刚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注:《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结合本案,法院判处该农机局有期徒刑2年,应该由吴刚承担,与其滥用职权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单位受贿赃款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副局长吴名祥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退出赃款1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推广站副站长吴新天拘役4个月,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4个月。退出赃款79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以诈骗罪判处周爱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以诈骗罪判处周润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汪朝龙等3人均以诈骗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到5年不等的刑期。

涉案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四条检察建议

该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注意案件背后的问题。经对此案分析发现,农机主管部门存在对农机补贴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规范管理。现在,该县农机部门的农机补贴工作基本实现了“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的工作程序,从机制上堵住了农机补贴款造假冒领的漏洞。同时该县其他领域的政策性补贴工作也逐步规范,确保国家的惠民政策能够依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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