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基层调研,听到不少镇街工作人员反映,目前有相当多的“农用运输车”(即现在的低速载货车)变成了由农机部门发牌发证的“变型拖拉机”。这些车辆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动力大、速度快;外廓大、装载多、运营成本低。一些车主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将车辆通过有关渠道登记上牌,并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标注为“变型拖拉机”。
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外籍变型拖拉机超过5万辆。常年活跃在荣昌区路上的外籍变型拖拉机在1000辆以上,挂“渝01”牌照的变型拖拉机保有量为815台。这些变型拖拉机车况绝大部分较差,安全检验率低,有些长期脱检脱保,而且假牌套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农机监理部门是主管部门,履行牌证管理和农田机械日常安全检查等职责。这些变型拖拉机之所以能登记上牌,主要源于一些地方的不法经销商串通不规范运作的农机监理部门,利用拖拉机车辆信息未全国联网查询的漏洞,违规上牌。
面对变型拖拉机混乱的现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
首先,农机监理部门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自查自纠,堵住上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严肃处理在牌照发放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严格企业生产许可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条第7项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建议各级管理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管理,不得违规核发农用车生产许可牌照。
最后,严格变更车辆属性与驾驶资格。现有的变型拖拉机速度快、排量大,大部分属于大型货车和部分低速货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条例的规范。建议把现有的变型拖拉机划分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型货车或低速货车,并同时更改其对应驾驶证资格型号。交警部门对质量合格的车辆给予及时上黄牌照或蓝牌照,组织驾驶员参与驾驶资格考试,取得“B2”或“C3”等相应资格后,方能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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