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在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的工作部署下,兴安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和《兴安盟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指导旗县市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积极稳妥开展认定工作。截至2016年6月底,兴安盟认定首批家庭农牧场共117家,并颁发认定证书。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建立了家庭农牧场名录。
家庭农牧场是支撑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之一。兴安盟认定首批家庭农牧场具有重要意义:一、首批117家家庭农牧场是兴安盟开展认定工作的主要成果,为引导和促进家庭农牧场发展提供了条件。二是首批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为各地农户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了他们申请认定家庭农牧场的积极性。三是为要分级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础。
接下来,兴安盟经营管理站将进一步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加大引导扶持,实行规范化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考核,剔除不符合标准的家庭农牧场,对符合标准的提供政策性指导,力求在全盟范围内培育发展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牧场群体。
(信息来源: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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