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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动态调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7283号建议的答复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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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的增减而予以动态调整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宣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为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在承包期内按照家庭成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也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影响土地经营者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因人口增减产生的人地矛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确因少地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其转移就业。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对预留机动地法律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好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30年的具体办法。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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