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57号建议的答复》,对关于出台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奖补政策的建议收悉做出了答复,答复中除了(表示)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原料(畜禽粪便)收储运经营主体、有机肥施用群体以及农牧结合的种养大户给予奖补外,还对有机肥生产和施用机械给予奖补,具体表述如下: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一是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将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等有机肥施用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要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对保护性耕作等绿色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做到应补尽补。二是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小类137个品目。其中,第二大类种植施肥机械里的第四小类施肥机械,已包含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撒肥机、追肥机等3个品目。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充分利用已有的扶持政策和财政支持渠道,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施肥机械,调动广大农民有机肥机械化作业的积极性。同时,在总结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将有机肥生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看到,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等有机肥施用机械以及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撒肥机、追肥机等施肥机械均在补贴范围内,属于农机购置补贴一类。另外小编整理了关于购买商品有机肥申请补贴的试点地区和申请条件,快看看有没有你所在的地区:
试点地区
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延庆区)
河北省(遵化市、新乐县、隆华县、丰宁县、永清县)
辽宁省(北票市、台安县、阜蒙县)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兴业县、浦北县、灵山县)
安徽省(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五河县、宿州市埇桥区)
山西省(高平县)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西乡县)
如果不是这些地区的农民朋友们,也不用灰心,毕竟这只是部分试点名单,后续还有试点县公布,并且后期国家还会扩大有机肥补贴区域。
补贴标准
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的,每亩给予补贴100元,即每吨补贴400元。
申请流程
上诉试点地区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到当地乡镇申请,一般要填写《商品有机肥购置申请表》,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农办开具《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通知单》,凭通知单到中标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支付扣除政府补贴后价格。购肥单位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应对用肥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并签字确认,并报送当地农办备案。
有关各地有机肥补贴及相关农机购置补贴动态本网将持续更新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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