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户带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涉农业务收入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较多的带动层面是涉农业务收入、农户带动、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但是在三产融合、技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信息支持和金融支持方面涉及的新型农业主体尚不是很多。
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经营规模。位于西部地区、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水平越高、经营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就越强。
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三农”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相信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在带动农民、农村、农业发展上的特殊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层面给予更多支持。
第一,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公共物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形式,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当地农村公共物品。同时,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此外,还可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制度,并将公共服务纳入考核标准,以此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国家标准化系统建设,并加大对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力度。首先,国家层面需制定农产品生产操作规范等标准,各地需要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当地农业产业全链条的标准及技术规程体系,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进配套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讲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生产技术、质量认证等方面知识,强化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
第四,在对“三农”的带动方面,对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激励政策。首先,家庭农场带动能力最弱,因此要通过建立示范家庭农场等方法加强家庭农场的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服务能力;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联结农户的组织优势并未充分得到发挥,这说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遵守情况不是很好,应通过宣传讲座等方式,加强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了解;再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三农”的带动能力较好,但在三产融合和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方面还需改进,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生产链,并给予农户更多直接的金融支持。
第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西部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此外还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力资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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