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与农机监理工作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拖拉机登记规定》及《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农机监理行业掀起了层层波澜,监理人员的心中有喜有忧,有希望也有失望。喜的是农机监理告别了从1986年以来近二十年的“委托”地位,取得了理直气壮的“主体”地位,从此可以大展宏图,以试身手了;忧的是农机监理业务量减少,管理面变小,有人没事干,有力无处使。也就是说,农机监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业务量减少了,人员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上牌、检验及驾驶员考试、发证等职能,纠正违章,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被取消,以前参与这些工作的人员,都在这些岗位长期锻炼,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对农机安全进行了有效监督,一下子,他们就有人没事干了,有力无处使了。
管理面变小了,空白谁来补
农用三轮车按规定交由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农机监理部门只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原始”农业机械进行管理,管理面大打折扣。而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加之长期以来注重“线”上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较高的汽车驾驶员,一旦把这些纵横交错的乡村道路这张“网”上行驶的农用三轮车交给他们,把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较低的农民驾驶员交给他们,他们将难有其为,对于乡村道路的监督管理可能鞭长莫及。
行政处罚权没了,安全责任谁来负
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责任加重了,每年都要层层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一旦出现事故,地方政府都要追究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的相关责任。而行政处罚是扼制和减少农机事故,保证农机安全的有效办法。如今没有行政处罚权了,又要负安全责任,权责分离,责任不清。
体制不适应了,下一步如何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发实施,农机监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正常运营,就必须下大力气改革不适应的旧体制,用新体制应对新形势。这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性质、级别确定和编制核定的体制改革和深化,而要在管理观念、执法模式、管理对象、内容和范围以及管理人员个人身份诸多方面进行强化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
面对以上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不能等待观望,贻误战机,要想方设法寻找有利因素,重新调整工作思路,振奋精神,开拓进取。
优质服务,挖潜调整,增加业务量
多年来,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以文明示范窗口创建为突破口,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民、便民、利民,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农机监理各项业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但我省由于农用三轮车的兴起和兴盛,各级农机监理机构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农用三轮车的管理上,而放松了自己原有的基本的管理对象拖拉机。丢了自己的“自留地”,种了别人的“责任田”。如今,我们必须对拖拉机重新进行严格的管理,挖掘潜力,调整工作思路,变“粗管”为“细管”,变“上面管”为“下去管”。要集中时间和精力,下大力气开展拖拉机专项治理活动,重新调查摸底,造册登记,逐乡镇逐村组逐人车弄清具体情况,分类进行处理。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深入到农户田间,场院为广大拖拉机有机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掀起对拖拉机管理的新高潮,提高拖拉机的登记挂牌率、年验率和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持证率。这样,人员有事干了,业务量也能有所增加,单位的经费收入和生存就无忧了。
健全制度,严格制约,落实责任制
农机监理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农机监理也应该是一个权责分明,责任完整的体系。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监理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机关责任体系,以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失去监督的执法是一种放任自由型执法,容易导致越权执法和粗暴执法,容易产生执法腐败,影响农机监理执法的形象。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要在农机监理内部成立监督小组,负责了解,调查、登记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予以果断快速处理,起到制约和警示作用。同时,在农机监理外部聘请行风监督员,负责进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其次,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严格制约。农机监理干部要在全面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也明确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怎样做,不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奖罚细则,岗位目标责任制等有效责任机制,体现文明监理,避免执法空档。第三,要加强考核,检查执法成果。每年年初确定全年要完成的各项目标任务,每月每季全年进行考核,对农机监理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奖罚,以促进工作的有效和高效运行。
寻求支持,依法定性,改革旧体制
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涉农法律法规,抓住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找出将农机监理机构定性为行政单位,纳入行政序列,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充足法律依据。如《行政许可法》等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设施。”(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即: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适用行政机关的规定)。很显然,农机监理机构作为具有管理公共安全这一事务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许可,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把农机监理机构定性为行政单位顺理成章。农机监理机构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名正言顺地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才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具体来讲:一要积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书面或当面详细汇报农机监理工作,讲清机构定性的法律依据,以引起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不可坐等旁观,贻误时机;二要向安监,公安、财政、编委等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制定详细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形成浓厚的体制改革和单位定性的氛围,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配合,切不可孤军作战,失掉外援;三要以行业为纽带,联合同行同级农机监理机构,向各自的主管上级汇报工作情况,突出工作的重要性,发挥行业优势,寻求重视和支持。
总之,农机监理机构遇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一点小波折。但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寻求战机,乘风波浪,勇往直前,在逆境中奋起,全力拓展农机监理工作新领域,再铸农机监理事业新辉煌。
(作者单位:陕西省凤翔县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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