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16]1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也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征求意见稿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陈伟程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7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王军方
电话:(010)84916280-8223
传真:(010)84926554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163.com
附件:
1.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关于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决策部署要求,我部决定依法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车机型、动力系、污染控制、传动系、悬挂系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1;
(三)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排放检验信息:新产品定型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各类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具体检验项目详见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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