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农【2016】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案》和《江西省2016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8日
江西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为工作主线,以提高耕地地力为基本要求,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调动农民增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1.保持稳定,优化结构。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存量调结构”的基本要求,优化补贴结构,突出政策效能,将存量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2.省市指导,县级实施。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负责补贴政策方案的制定,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地执行;省市两级共同加强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补贴政策的落实,按照统一补贴标准和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3.严格监管,提高绩效。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工作,规范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全省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总额及各县(市、区)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种植绿肥,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国有农场补贴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总额及各县(市、区)确权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测算全省统一的亩均耕地补贴标准为112元,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六、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已确权登记但未颁证的面积,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七、补贴程序
(一)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1.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2.乡镇初核。乡镇(农场)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局。
3.县级确认。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二)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设区市汇总各县(市、区)补贴面积后,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
江西省2016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扣除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50亩(耕地面积)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种植面积等情况,核算各县(市、区)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并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以上,并经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列入项目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以上(含申报补贴当年)。
3.推广应用了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 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二)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
2.补贴标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执行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补贴标准。
3.申报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购买设备中的粮食烘干机,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应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三)植保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无人植保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的50%予以补助,不论购买机型和台数的多少,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购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但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本项目仅针对2015年以来新购买的上述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四)有机大米品牌补贴
1.补贴内容: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
3.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2)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六、补贴申报
(一)申报及立项程序
1.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条件,自主向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农场)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两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2.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农场)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3.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
2.有效证明资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
3.耕地流转租赁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三)申报时限
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验收申请
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农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当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
3.设备购置有关材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及辅助设备、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以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
4.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材料。
5.项目建设相片资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稻谷烘干设备及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需安装的设备提供安装前后的对比照片,不需安装的设备提供所购设备田间作业的实物照片;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提供有机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机产品照片。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项目验收申请人(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等。
(二)乡镇初核上报。乡镇政府(农场)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核,核实通过后分批汇总上报县农业局。
(三)县级组织验收。县农业局收到乡镇报送的验收申请汇总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八、补贴发放
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和补贴核算,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法人账户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县财政和农业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补贴资金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以前年度结余结转的“三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在不违反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并将有关使用方案于12月30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九、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立项、确认、验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负责项目督促检查工作。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结果公示制、新型经营主体备案制。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申报资格。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新型服务主体电子信用档案,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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