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思波,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四川蒲江人,初中文化,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蒲江县成佳镇沙楼村原支部书记。
2013年上半年,李思波与徐某某(群众)商量,利用其作为支部书记的便利,找到30户农民,为他们出具加入其成立的蒲江县助民农机合作社的证明,并以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证件办理购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所购买的农机由二人进行倒卖牟利,共计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125.75万元。为感谢原蒲江县农发局农机监理科科长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李思波分2次共送给徐某某人民币4万元。
李思波身为中共党员,却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蒲江县纪委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其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其违法所得和行贿资金被依法追缴。
警钟长鸣
李思波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本身肩负着落实惠农政策、服务群众的工作职责,却“监守自盗”,将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化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方便之门,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达100多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该案告诫我们,“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这样的错误念头必须打消,决不能心存侥幸,肆意染指牟利。该案也提醒相关职能部门,只有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以及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等各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阳光操作,才能有效遏制此类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进一步强化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制约,扩大监督范围,延伸监督视角,并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加大跟踪回访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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